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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函〔2023〕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全面加强产前筛查、产前诊断质量管理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我委组织制定了《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质量控制指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机构是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充分运用各项质控指标,加强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全过程质量管理,针对质量薄弱环节及时整改,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所有产前筛查机构、产前诊断机构以及开展相关检测项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质量管理。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指标内容,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指标信息收集分析,促进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标准化、同质化。将质控结果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校验、随机抽查等内容,强化督促医疗机构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持续提升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质量。  
附件: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质量控制指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3年12月15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质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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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编辑: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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